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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道门43关攻略图解 100道门第七关怎么过图解

2023-06-03 18:04:16      小编:      我要评论

导语

2021年3月26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王建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王建民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王建民,女,1956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莱阳市柏林庄卫生院退休医生。2016年7月21日,因法律失败邪教宣传活动被依法处理。2020年9月5日,莱阳市公安局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王建利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在家中制作了大量的法律成功宣传材料和真相币,并向外界分发和传播。2020年9月4日上午,被告王建敏在莱阳市联通公司大门东侧邮箱发送法沦功信后,被莱阳市公安局警方当场查获。警方从被告王建敏携带的背包中搜查并扣留了7封法沦功信、43张传单、9本书刊、47张护身符和24张平安卡。

同日,莱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王建民家中搜查扣押了1346封封封封印并贴上邮票的法律成功信件,制作了311本宣传书刊,打印了433本未装订的宣传书刊,62张CD,7770张各种护身符等宣传图片,3777张传单,6520张真相币和电脑、打印机、信封、塑料封口机、切纸机等物品。

被告王建民还向在莱阳柏林庄镇南藏团村经营金龙超市的周某提供了法律成功宣传品和真实货币。2020年10月21日,莱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了149枚真实货币、16枚护身符、2份周历、1张CD、18张传单。

被告王建敏的上述传单共计279。

法院认为,被告王建民利用法律成功邪教组织,通过制作和传播法律成功宣传材料,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使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行。此外,被告王建民因使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而受到处罚,拒绝承认其犯罪事实,并在量刑时考虑。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使用道教、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欺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使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产的,依照几罪并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没收犯罪使用的违禁品和财产。没收的财产和罚款应当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恢复,另行建立;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式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欺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

(六)利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无线电频率宣传邪教;

(七)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

(九)收钱或造成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超过500张(枚);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符合下列数量标准之一: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以上(张);

2.书籍、出版物250册以上;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

4.250多件标志和标志;

5.光盘、U100多个移动存储介质,如磁盘、存储卡和移动硬盘;

六、横幅、横幅五十条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的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五条 持有、携带传播,或者在传播过程中当场查获,邪教宣传材料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行为人制作的邪教宣传品,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的,尚未传播的,以犯罪为准备;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的,在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的,部分已经传播的,以犯罪既遂处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未传播的部分。

End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 筱柒

来源: 花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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