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离婚娶小三 法院判两前妻共享1房将其踢出
2023-06-17 05:41:28 小编:Kathy 我要评论
男子出轨,在离婚之前,就背着妻子和新女友一起合伙买房。最终,他和妻子离婚,跟新女友结了婚。
不过,出轨男和新女友很快又离婚了。就在两人离婚期间,引发了一系列的“夺房大战”。一方面,前妻将男子和小三都告上了法庭,说男子拿她的钱买房给小三,房子应该分她一份。另一方面,小三也状告出轨男,要分房子。昨日,导报记者从思明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将房子判给两任妻子“共有”,而出轨男子“没份”。导报记者采访法官后发现,这个出轨男一共做了三个步骤,就是这三步,最终让他自己失去了一套房子。
第1步 离婚之前 就跟小三买房
一个男人,两任妻子,都说自己对这套房子享有产权,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男子林先生在与妻子小玉(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移情别恋,与丽丽(化名)成为男女朋友。他们二人在恋爱期间,合伙在思明区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这套房子是林先生和丽丽“共有”,双方各自拥有50%的产权。
买房之后,林先生与第一任妻子小玉离婚。随后,丽丽与林先生登记结婚。
不过,两人年龄相差近20岁,这段婚姻仅仅维持了不到两年,两人就感情破裂闹离婚。
第2步 再结再离 把房分给小三
离婚时,他们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思明区的这套房产以及一辆铃木轿车全部归丽丽一方所有。
当时,双方还在协议书中说,男方要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都由男方承担。
不过,就在两人离婚之时,第一任妻子小玉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产。小玉认为,购买房子时,她和林先生还没有离婚,林先生所占的50%产权应该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针对第一任妻子的诉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的50%产权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因此,最终判决认定小玉对这套房子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第3步 拒不出庭 放弃诉讼权利
近日,第二任妻子丽丽又状告林先生,要求确认自己享有讼争房产的四分之三产权。
法庭之上,丽丽说,离婚至今,林先生都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迟迟拖着不办过户。她对小玉占有1/4的产权没有意见,但是,既然离婚时林先生答应房子归她,那她就应该享有剩余3/4的产权。
法院开庭时,林先生没有露面,因此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第二任妻子的起诉作出判决,认定该房产由林先生的两任妻子共有,其中,第二任妻子占四分之三,第一任妻子占四分之一。
法官说法
一套房子,为何判给两任妻子?
法官分析说,丽丽和林先生双方共同购置房产,并登记各占50%,因此,房产的50%本应归丽丽所有。
而登记于林先生名下的50%份额,在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中,被判定为林先生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林先生和前妻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而林先生与丽丽离婚时,已经对自己占有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做了处置,将这一部分房产分给了丽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所以,根据双方的协议,法院判决房产中属于林先生的四分之一份额归丽丽所有,加上丽丽自己原本拥有的一半产权,她对这套房子就享有四分之三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