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免费乘车强奸的姐:这关系了谈钱伤感情
2023-06-14 13:38:09 小编:newtype2001 我要评论
22岁小伙身上没钱却乘出租车,竟然异想天开和的姐发生性关系就可以免车费,于是中途诱骗强奸了的姐阿姨。记者今日从江苏新沂市法院获悉,小伙李某因强奸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2年9月11日下午,45岁的陈丽驾驶出租车在街头揽客。见小伙李某正在路边找出租车,便上前搭讪,问李某是否要乘车。
李某与陈丽谈价格,以80元谈妥后,陈丽便开车带着李某出了城。
陈丽对路线并不熟悉,李某便一口一个阿姨地叫着一路指引,将陈丽引至新沂市某村北侧的一条偏僻乡道上。而陈丽并不知道李某的心理活动。
根据李某的交代,李某乘车时身上没钱,一路上都在思考怎么办,最终决定和的姐阿姨发生性关系。
都有这层关系了,谈钱多伤感情啊。李某说干就干,眼见乡道上四处无人,当即对陈丽动手。
陈丽当时身上带有现金不少,以为李某要抢劫她,于是挣脱了逃跑。结果又被李某给追上抓回了三轮车里继续动手。李某打了陈丽的脸,并威胁说不配合就把她弄死。
此刻见李某动手的方式不像抢劫,陈丽这是才知道,遇上劫色的了。
李某在庭上辩解说,在发生性关系中陈丽没有反抗,是因为在提出要和陈丽发生性关系时,李某说“我给你钱”。陈丽问李某“多少钱?”李某说“500元”。然后陈丽就没有反抗了,还叮嘱李某不要把这事告诉别人。李某的辩护律师更是指出强奸是在半推半就中进行的。
公诉方认定李某在当初公安机关询问中并没有供述这些情节。同时驳了李某律师“半推半就”之说。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当日强奸后逃离现场,陈丽报了警,李某被网上通缉,于2013年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李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