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郑州日报报道,近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共6家单位对在郑州市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业务的相关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其立即停止运营行为。
郑州市市公安局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存在五类隐患告知运营企业:一是车辆超标问题。二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三是火灾安全隐患突出。四是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五是车辆押金使用存在金融安全风险。
相关部门表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应当符合郑州的发展规划和交通、城市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在上述隐患未整改到位,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应的准入、运行、管理政策之前,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立即停止在郑州市范围内一切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业务,坚决消除交通、城市管理、治安、消防、金融、环境保护等安全隐患。
同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电动自行车的外观、车重、车速、管理等的各项指标,均作了严格规定。车速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车重不能超过40公斤,车速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并且必须具备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5月22日,交通部也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但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