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姚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转正后税前月薪为3万元。
据报道,姚某于2018年6月下旬担任游戏业务技术总监,负责公司游戏平台的研发,原计划是2019年1月左右新游戏系统就能上线,但却迟延到了2019年7月15日才上线,给公司造成人力成本损失近40万元。
公司称姚某开发进度慢,属于“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79.1万元,考虑到姚某某是个人,公司只主张赔偿90万元,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关于姚某某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公司要求增加的新功能的合理工期等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的争论,均是技术层面的问题,缺乏权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鉴定。
而且法院还强调,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并非合同关系,劳动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其工作成果不负瑕疵和质量担保责任。
故尚不足以认定姚某某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对公司据此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