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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2任务6攻略解密 羞辱2第四关

2023-06-04 23:33:03      小编:      我要评论

8月21日

通知发布情况

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2人被调查

↓↓

昆明五华发布截图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竞舟表示: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疾控流调,自觉遵守防疫规定。隐瞒行程会阻断病毒跟踪和重点人群锁定,导致病毒传播,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他们将面临行政和刑事处罚,并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具体来说,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故意隐瞒行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和流行,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仍有承担巨大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防疫不是儿戏,生命比泰山重。在当前形势下,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疫情期间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各级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共同维护疫情防控大局稳定。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造成疫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知道多一点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疫情

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昆公发〔2022〕29号)

为维护昆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全市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现通知如下:

1、拒绝执行社区防控规定。违反政府发布的关于封闭控制区、控制区和防范区的管理规定。

2、故意隐瞒信息。来自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高中风险地区的人员,以及新冠肺炎阳性患者、无症状感染者、阳性患者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未报告、隐瞒、谎报新冠肺炎病情、居住史、接触史的人。

第三,故意违反防控措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拒绝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

四、非法经营。按照政府通知要求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开放、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的。

5.非法聚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或者参加各种聚集活动,未经批准但未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

6、拒绝遵守公共场所防控规定。进出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佩戴口罩、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身份验证、健康码、行程卡检查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

七、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蓄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擅自传播疫情信息。擅自传播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九、提供或者使用虚假证明。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卡等。

10.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内部单位或市场企业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对健康码、行程卡、体温检测、无码人员信息登记、内部清洁消毒进行检查,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忽视扫码登记和健康信息核查。

11.扰乱疫情防控经济秩序。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

十二、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秩序。以疫情防控的名义,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虚假身份。

十三、故意伤害、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或者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14.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阻碍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五、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本通知,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严格、快速调查处罚。经调查属实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严重传播风险或者严重公共秩序混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7日

综合:五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

来源: 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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