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低、情节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应当利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进行犯罪处理,不得泛化打击。
●检察机关在处理袭击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严格宽大的关系,实现司法案件处理的三种效果的有机统一。
自刑法修正案(11)增加袭击警察犯罪以来,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和对刑法规定的理解,司法实践对袭击警察犯罪的保护对象、暴力、处罚标准,迫切需要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规范,以便更准确地打击袭击警察犯罪,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巩固和谐的警民关系。
警察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对象
公安系统警务辅助人员种类繁多。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文职辅助警察和服务辅助警察外,部分地方还招聘了辅助服务等临时用工人员。这些辅助警察单独工作或协助人民警察执行任务是很常见的,单独或与人民警察一起遭受暴力袭击也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调查人员对警察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击警察罪的保护对象感到困惑,甚至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判决。
根据刑法的一般原则,袭击警察罪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当与人民警察法一致,结合意见,警察辅助人员为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经营和警察活动提供辅助支持,不具备独立执法资格。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工作时遭受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但是,当警察辅助人员与警察一起执法时,无论是单独侵权还是共同侵权,都构成袭击警察罪。警察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应以执法社区的概念实质性判断,不得机械地排除警察辅助人员。一般来说,袭警犯罪是随机和偶然的,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袭击时没有理性区分,导致警察和辅助警察处于同样的危险境地。如果法律保护仅因缺乏具体身份或律保护的不同对待,将执法的完整性人为分割为不同身份的执法个体,不符合袭击警察罪的立法目的和保护法律利益。
认定暴力攻击的标准
刑法规定缺乏对暴力袭击的方式和程度的具体描述。在实践中,一些调查人员认为袭击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与警察开始是一种犯罪;一些调查人员认为攻击是积极和攻击性的,一般的抵抗和轻微的身体冲突不构成袭击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的原则,有必要结合现实语境,合理解释袭警罪的暴力攻击。
从文学解释的角度来看,攻击本身就是暴力和攻击性的。袭击警察罪中的暴力袭击应理解为主动与警察作斗争,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对于那些为了摆脱警察强制控制而挣扎的抵抗行为,虽然与警察发生身体冲突,甚至轻微抓伤或咬伤警察,但不应被认定为袭击警察犯罪,这也符合刑法预期的可能性原则。
从系统解释的角度来看,立法机关规范了袭击警察罪和妨碍公务罪,并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表述:暴力攻击和暴力障碍,反映了对暴力性质和程度的不同要求。也就是说,袭警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攻击,妨碍公务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阻碍。袭警罪的暴力程度明显大于妨碍公务罪的暴力程度,否则无需将妨碍公务罪的加重升级为独立罪。
从目的解释和执法效果来看,刑法增加袭警罪,旨在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将推搡、撕扯等轻微肢体冲突、无严重后果的袭击警察行为视为犯罪处理,判处拘役、缓刑等轻微刑罚,不仅惩罚教育效果差,而且影响警察执法形象和警民关系良好。因此,从执法效果的角度来看,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低、情节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击警察行为,应当使用刑法总则的但书条款进行犯罪处理,不进行一般打击。
审查职务合法性和合法性
警察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但是,不文明、不规范的执法加剧了矛盾,引起了行为人的抵制。如果警察在履行职责时使用强制措施不当,行为人使用轻微的暴力抵抗,是否可以认定为袭击警察罪存在差异。有些观点认为,执法态度僵硬、粗鲁或言语不文明,不影响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和袭击警察罪的识别;有些观点认为,由于执法缺陷或不当,需要综合评估主观过错的大小。
检察机关在办理因执法不当造成的袭警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谨慎入罪。
首先,审查工作行为的合法性。工作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应当符合实体规范,具有抽象的法律规范授权和具体的工作权限,还应当符合程序规范,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和通知程序。《人民警察法》及有关禁止的行为遭受暴力袭击的,不得视为袭击警察罪。
二是审查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人民警察法》及相关制度明确了执法和适用不同措施的情况,如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一般措施一般不得超出范围,超出范围的措施属于执法不当甚至违法。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警察个人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来判断是否超出范围采取措施。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执法现场情况、冲突加剧因素、犯罪程度等。
严格宽大的刑罚处罚适用
检察机关在处理袭击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严格宽大的关系,实现司法案件处理的三种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犯罪的选择上,突出了系统的保护。暴力袭击警察并不总是以袭击警察罪定罪处罚。袭击警察罪、妨碍公务罪、故意杀人或者伤害罪构成了对人民警察执法的系统保护。间接暴力和威胁阻碍警察执法的,可以处罚妨碍公务罪;报复、故意杀害警察的,可以处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
落实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刑法谦逊原则,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特别是执法不规范等暴力警察行为,严格掌握犯罪标准,合理提出量刑建议。对主观恶性、人身风险小、无犯罪记录、主动道歉理解、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法不逮捕、起诉或者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当然,对主观恶性、严重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的警察犯罪,依法提出重量刑建议,监督法院严格适用缓刑,发挥警告威慑作用。
推动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阻碍警察执法执勤的具体情形及相应处罚措施,做好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的有机衔接,构建起对袭警行为从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的惩罚体系。通过法律保护的严密化、犯罪处断的精细化,推动形成尊重警察执法权威、巩固警民和谐关系的良好氛围。
(作者李建超 刘欢 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来源: 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