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私人贷款案件的法庭上,我问原告,请描述你借给被告的800多万元现金。他当时是怎么拿走的?
他当时拿了两个大盒子,把钱放进盒子里,一只手上了车……原告生动地说。我微笑着听了原告的陈述,然后在笔记上做了一个大叉子。800多万元的现金必须有200金,你带一个给我看。
作为一名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你总是可以听到双方讲述的各种故事。看着他们不时夸张的身体动作,甚至谈到激动的眼泪,这些行为都非常令人困惑。什么是真的,什么是被当事人夸大或编造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需要法官的专业能力来判断。
是新车吗?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该相信谁?
这是一起关于豪华车欺诈的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买了一辆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新车,去了4辆S保养店的时候,维修师傅说这辆车的里程表已经调了,是二手车。为此,他还在4号出现了S商店维修汽车时的视频。然而,被告坚持说,他们卖给原告的车是新车,并拿出了购买单,说这辆车只是为了赚很多钱。
由于证据不足,原告一审败诉,案件后来转移给我。
哪一方说的是实话?我一遍又一遍地看案卷,仔细查询问题。
原告的核心证据是去4S虽然视频中有第三方工作人员在维修过程中陈述了争议车辆改变公里数的描述,但很难仅仅用几句话来识别交易欺诈,没有确凿的证据。但从视频拍摄的内容和答案来看,反映的事实并不是真的。
当案件陷入僵局时,一个微不足道的小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虽然涉及的车辆从未登记过,但进口商怎么能纳税呢?对于这种不寻常的现象,我要求被告当场解释。
从税法知识到谁有义务纳税,被告谈了很多税,但仔细听后,我意识到被告不知道他为什么被进口商纳税。
鹅留下痕迹,风留下声音,如此昂贵的汽车从进口到最终销售给消费者,经过多次转移,在这么长的链条下,会有多次注册的痕迹。这些关键信息是关键,可以判断被告出售的汽车是否是新车。
为了核实清楚,我开始与涉及汽车的各个环节进行沟通,并向相关负责人发送了一封正式的调查信。经过多次调查和沟通,隐藏的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车辆进口商明确回复我们,争议车辆是他们准备自用的活动车。正因为如此,进口时自行缴纳税款,车辆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里程接近5000公里。车辆出现销售机会后,进口商打折转让车辆。
审判前,我出示了证据。一直没有配合调查的另一方不仅承认了进口商陈述的事实,还拿出了与本案经营者的交车检验单,清楚地表明,本案车辆卖方在购买时已经知道车辆使用了5000多公里。
到目前为止,证据链已经完成。最后,合议庭确定了将二手车作为新车出售的欺诈事实,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超过100万元,这也是当时中国最昂贵的消费者惩罚性赔偿。
在民商事案件中,案件的真相有时会被有兴趣的人精心设计,掩盖在表面证据的外观下。如果简单地适用证据规则,判决结果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反,纠纷难以解决。
在各方言人不同,各执一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总会有一些小细节揭开真相。所谓飞鸿印雪,注意细节总能找到真相留下的线索。
这是事实吗?
我曾经看到一个奇怪的投诉,原告和被告在7年前签订了一份20年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告说,当他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他一次性向被告结清了425万元的租金。原告说,现在被告后悔了,说租金太便宜了,所以他向法院起诉,只要求确认合同是一份有效的合同。
被告没有出庭,但书面上告诉法院,他们不否认合同有效,但他们认为向原告收取的租金太便宜了,合同应该终止。一审判决认为,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上诉,不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只要求终止合同。
我很困惑,这个案子似乎没有必要玩,原告认为合同有效,被告从来没有说合同无效,双方在合同效力上没有争议,虽然合同履行存在差异,但与案件请求无关,原告和被告花了数万元的诉讼费用诉讼有什么意义?
我仔细看了看这篇文章,发现425万元的转账对象不是原被告,而是两家公司,这两家公司的转账记录看不到支付的是租金。另一个奇怪的地方是,谁会一次支付20年的租金。这个案子还有别的秘密吗?我决定继续深入挖掘。
在审判当天,现场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例如,为什么租金需要通过两家公司转移,我们如何看到这些费用属于本案中的租金费用,所有主体和有争议的财产是否有其他诉讼?
当这些问题被抛出时,我发现双方都不太配合审判工作,要么不能回答,要么解释不合理,有些问题说时间太长,最终提出上诉的被告甚至主动撤回上诉,同意一审判决。
在许多怀疑下,合议庭最终认为,本案涉嫌恶意串通,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仅不允许被告撤回上诉,而且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几个月后,兄弟法院的同事打电话称赞我的警惕。原来,本案租赁的房产已被查封冻结,正在执行中。为了保持房地产不被拍卖,一些人故意设计这样一个有效的20年租赁合同诉讼,试图获得判决确认合同有效,使用销售不打破租赁的原则,对抗拍卖程序的执行,这样其他人就不敢买房子。
为了让这个案子更逼真一些,他们在一审胜诉后继续假戏真做选择上诉,不料被最终识破。
当事人的自我承认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往往是法官最喜欢的情况,但我们必须擦亮眼睛,仔细识别,发现客观事实是法官的首要责任,警惕恶意当事人故意承认,实现非法意图。
虽然我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棘手的案例,但当双方各执一词,找不到瑕疵时,事实不清的混沌感会让我苦恼,但也有很多快乐的时刻。比如案件中的问题解决了,真相大白后发自内心的解脱感也很开心。那一刻,我觉得当法官真好。
转自:方圆微信
作者:郑吉喆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