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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边境攻略 国家统治者攻略

2023-06-01 23:26:46      小编:      我要评论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旅游,是指在双方政府约定的边境地区和期限内,组织合格的旅行社,接待中国及邻近国家的公民,采取团队方式进出指定边境港口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边境地区加强与邻国边境地区的合作,促进边境旅游发展,建设有特色的边境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的协调、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边境旅游。

第五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负责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的讨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区域内边境旅游管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的边境旅游活动,定期向上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边境旅游情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边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与对方国家边境地区相应级别的政府签订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和边境旅游合作正式协议。

第六条 申请边境旅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边境市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对外开放、允许人员出入境的边境港口,可保证边境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港口检查基础设施;

(三)有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四)遵守入境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

(五)签订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签订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文化旅游、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区域范围;

(二)出入境证件、出入境口岸、停留期限;

(三)旅游团队最低人数;

(四) 双方组织市场监督、执法合作、安全保障和边境旅游纠纷处理机制;

(5)双方组织负责教育游客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共同签订或参与的有关条约的承诺。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后,应当向国务院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旅游活动。国务院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后,有关地方可以签订正式协议,并将正式协议逐级报国务院文化旅游部门备案。

第九条 游客双方应持有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有关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允许出境外,中国公民均可参加边境旅游。

第十一条 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手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双方旅游团队出入境手续按照边境旅游合作正式协议办理;

(2)双方旅游团队可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并在边境旅游团队名单中注明;

(3)双方旅游团队的游客应以团队形式通过港口出入境,接受海关检疫检查,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提交边境旅游团队名单,经检查批准后通过。确需出入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4)游客携带的进出境行李应当符合进出境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申请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边境旅游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所地在边境市、县行政区域内;

(二)连续两年经营旅行社业务;

(三)近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因侵犯游客合法权益而被行政机关罚款以上;

(四)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三条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

(二)旅行社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五)连续两年未因损害游客合法权益而被行政机关罚款以上的承诺书。

受理申请的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边境社质量保证金缴存金额。

第十五条 边境合作社应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发现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停止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边境社及其边境旅游领导应对游客进行行行前教育。

第十七条 边境社应在旅游团队出发前,通过国家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填写边境旅游团队等相关信息,形成边境旅游团队名单。

第十八条 边境社及其边境旅游领队不得安排游客前往对外国人不开放的地区,也不得安排游客从事以下活动:

(一)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二)宣传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和邪教;

(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

(四)含有淫秽、赌博、贩毒的;

(五)影响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

(六)影响与其他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特别是邻国;

(七)损害陆地国界清晰、安全稳定的移动、损坏界标和边界辅助设施;

(八)帮助他人携带隐藏违禁品的行李出入境;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九条 边境社会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规定的区域和停留期内开展活动,不得安排游客到国家禁止的地区旅游。

第二十条 边境社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安排领导全程陪同、进出,不得擅自分组;游客应当随团活动,不得擅自离团或者非法停留。

边境社会应加强对旅游团队的管理,发现游客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前款规定,或突发事件、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文化旅游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外事部门或中国境外机构报告。

外国旅游团成员非法进入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规定的区域或者非法停留的,边境社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国旅游团成员在中国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旅行社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旅游团成员在一年内参加赌博活动三次以上的,暂停或终止该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边境社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或者在填写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和停留期限,或者安排游客到国家禁止的地区旅游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连续一年未取得边境旅游营业执照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因赌博、开设赌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组织介绍卖淫、妨碍国(边)境管理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经其他部门通知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组织接待游客一年内脱团、非法滞留、走私三次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海关、治安、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边境社会及其工作人员、游客,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按照中国与邻国签署的边境或边境港口管理制度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市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1997年10月15日发布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 文化旅游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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