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继子女起诉继母分担丧葬费用的追偿权纠纷,认定父母的生死丧葬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现任配偶无法支持,判决驳回继子女的诉讼请求。
熊婆婆和李叔叔都再婚了。2017年8月,双方在丰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居。李叔叔和前妻育有的两儿一女在李叔叔再婚时都是成年人。2022年4月李叔叔去世后,三个孩子主持了葬礼,并支付了3万多元的丧葬费。与此同时,李叔叔的女儿收到了7000多元的社会保障和3.2万多元的养老金。葬礼期间,前来帮忙的村民陈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死于疾病,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同意李叔叔的三个孩子一次性支付陈家人的葬礼费用,并已完成。
李叔叔的三个孩子认为,熊为父亲的现任配偶,熊婆婆也有义务埋葬父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婆婆支付死者陈赔偿金的四分之一。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律义务。三原告作为李叔叔的成年子女,死后按照民间习俗埋葬是三原告的法律义务。虽然熊婆婆是李叔叔的现任配偶,但由于75岁,需要支持,加上没有孩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熊婆婆有丰富的经济收入,同时社会保障支付埋葬费和养老金也由原告领取,所以三个原告要求熊婆婆分担埋葬费和赔偿,不支持。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帮助和保护父母。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生前父母的经济支持、生活护理和精神安慰,还包括一百年后父母后妥善处理埋葬事宜。因此,三名原告埋葬他的父亲不仅是人性,也是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义务互相扶养。当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夫妻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一方确实需要赡养,另一方必须具备赡养能力。因此,要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和劳动能力,综合判断夫妻是否履行互助义务。具体来说,在本案中,被告年龄高尚,需要他人的支持,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没有孩子,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考虑了世俗原因,而且弘扬了尊重老年人的优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也传达了维护老年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
转自:人民法院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