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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币投资 攻略 全民投资手游攻略论坛

2023-05-31 07:34:53      小编:      我要评论

文/张志勇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大律师

在一些人眼里,虚拟货币是一夜暴富的热点,但在另一些人眼里,却是想赶紧撇清关系的烫手山芋。

虽然中国从未认识到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民事裁判认识到其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合法转让。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任何法人、非法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这无疑又一次念起了虚拟货币的紧箍咒。那么,在虚拟货币监管更加严格的背景下,很多人会问,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犯罪?

虚拟货币交易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潜在的刑事风险较高。

由于虚拟货币分散化、隐蔽性等特点,资金来源没有保障,一度成为洗钱、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行为的重灾区。在此基础上,一些案件处理机处理此类案件时,自然认为,任何虚拟货币交易都构成犯罪,甚至首先冻结、扣押个人合法财产。这种情况也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日,笔者团队成功办理了一起流水数千万、不起诉的帮信罪案件。

无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隐瞒、隐瞒犯罪收入、犯罪收入罪,无罪辩护的重点之一是行为人是否主观知道。作者将结合26年的刑事案件处理经验,讨论主观知识要素的识别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银行账户明显异常后,继续参与虚拟货币交易

黄某隐瞒了犯罪所得二审刑事案件 (2022)皖03刑终153号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本科毕业生,黄先后办理了十张银行卡进行大额资金非法转账活动,并安排他人在银行卡多次冻结的情况下帮助他转账。他应该意识到所涉及的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他应该主观地知道。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银行账户被停止支付、冻结并继续交易,就必须推定行为人知道。第十一条规定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但本条款规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


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静检刑不诉〔2021〕55号

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徐团伙使用的12个支付宝账户被全国公安机关冻结8次,停止支付14次。支付宝账户冻结或停止支付后,该团伙继续使用其他早期注册账户从事火币网络USDT等待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平台查询,犯罪嫌疑人徐某团伙使用的多个支付宝账户共收到电信诈骗涉案资金约42.5万元。

不起诉理由:被起诉人徐某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以测卡、试卡的行为推定其明知

有办案机关认为,在交易虚拟货币之前,行为人对银行卡进行了小额转账(0.01-1元不等),以测试银行卡未被冻结的行为,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确资金来源不明,可推定为明知。

刘、王等人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案件 鲁17刑终442号(2021)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等人要求其员工在绿洲平台注册用户,并绑定10多张银行卡,在平台交易前进行卡测量,员工需要在收到转账后15分钟内放款。上诉人应当知道接受的资金来源不正确。

但笔者认为,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冻卡的发生率过高。因此,即使交易正常,行为人也非常关心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以确保交易安全。根据行业惯例,商家通常要求检查客户近一个月的流量和信用登记,以确保大额资金至少沉淀7天,并要求对方证明银行账户是活卡。因此,单纯的测卡并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有意为犯罪行为提供资金结算。


三、快转快出,资金不过夜推定其知

赵XX、陈XX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案件 (2021)赣1025刑初173号

乐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赵XX从2021年1月开始在中国货币网和火币网从事虚拟货币U币交易业务,应熟悉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方式,但应通过创建微信群和蝙蝠群群聊,收集朱1、朱2等多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和银行卡支付账号,要求收款后立即完成U币交易并转移到网上或提取现金。而且交易资金量巨大,资金显示快进快出,被告赵XX等人知道交易方式明显异常,仍参与犯罪资金转移的,应当认定被告赵XX其他人对其转移资金中包含的犯罪收入有主观的了解,客观地实施了帮助上游犯罪转移欺诈资金的行为,其行为符合隐瞒和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要素。

一般认为,行为人收到涉案资金后,交易资金快进快出,经常在不同账户转账,通过不同平台分批充值提现,行为明显异常,不符合常识的,可以推定为明知,定义为犯罪。


四、推定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明知

在山东省的一起搬砖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周某在火币网,OKEX平台以单个均价7.12元左右买入,单价7.39元远高于市场价格(USDT的正常价格7.11-7.13元),卖60多万USDT虚拟货币兑现电信诈骗嫌疑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周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没有设置买方注册时间条件,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应意识到对方资金来源,可能是犯罪收入,从而推断周知道赃物,导致对方转让财产,其行为构成隐瞒、隐瞒犯罪。

当然,虚拟货币的价格往往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市场的波动而波动。因此,如果行为人出于交易安全选择更稳定、更安全的对方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在适当的范围内上涨是可以理解的,绝不能认定犯罪。

5、其他考虑因素:是否使用加密聊天软件;是否采用线下交易;是否使用现金交易;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还是他人提供的资金。

余某某隐瞒了犯罪所得 武检刑不诉〔2021〕87号

不起诉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余购买虚拟货币使用的资金属于他自己,而不是上游犯罪所得的赃款。他交易虚拟货币没有固定买家。主观上,购买虚拟货币的目的是因为他的朋友刘介绍说,他可以炒钱赚钱。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他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购买货币是受上游犯罪委托的,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或隐瞒,隐瞒他人犯罪所得的故意和相关事实,因此,其在平台上注册商户号收购散户等虚拟货币并出售的行为,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因此,笔者认为:

(一)行为人主观知识不能仅凭单一因素推定,要综合判断多因素。

(2)如果你真的不知道,你应该清楚地承认你不知道。坚持实事求是,避免因恐惧、诱导等原因不切实际地我好像听说过XX平台上存在问题资金等模糊供述。一定要说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最后签字确认时,在签字前一定要看清楚笔录中的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如果记录有偏差,不是个人内容,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这一点,非常关键。

(3)在接受询问或讯问时,最好不要空手提交在交易过程中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相关证据。例如,交易发生在主要交易所,有合法来源的银行流量、对方卡一致的证据、历史交易凭证、合理的交易价格等。

作者: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大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2021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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