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宁化县检察院对小卖部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在审判中,王某为自己的行为提出了正当辩护。那么,王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正当辩护呢?宁检君现在以案释法小剧场开演:
1.前提:
必须有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
2.主观条件:
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等权利的目的
3.对象条件:
只能针对正当防卫
非法侵害人本人
4.时间条件:
非法侵权必须正在进行
5.限制条件:
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 条 链 接
故 意 伤 害 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正 当 防 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制止非法侵权,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辩护,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不得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宁化检察